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胜,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了本院送达的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7天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