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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与晋宁县宝峰吉鸿红砖厂、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2370号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115ME0763738E。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宝峰吉鸿红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226861824。
住所地:晋宁县宝峰镇清水河(昆玉高速公路旁)。
负责人:魏加福。
委托代理人:季国光,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7267949E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胜。
被告: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K9MU57A。
经营场所:晋宁县宝峰清水河(原红砖厂内)。
经营者:*段友,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晋宁县宝峰吉鸿红砖厂、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晋宁县宝峰吉鸿红砖厂、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本案被告晋宁县宝峰吉鸿红砖厂、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全额退给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