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1111号
申请执行***,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劳人仲字案[2019]第3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7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203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晋劳人仲字案[2019]第3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