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无法处置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7804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378048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