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启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启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 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启点房地产营销策划营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启点房地产营销策划营销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257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