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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昌人社监令字【2022】32号)后,单位拒不履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被罚款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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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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