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溪湖区品鑫贸易商行,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北路63-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辛向荣,该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刚,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龙路18号6门。
法定代表人:张永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蔚,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张永玉,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满族,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韩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白丽秋,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甦,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溪湖区品鑫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玉、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璐、白丽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504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98456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案应视为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04执恢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涛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