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四路1号楼。
负责人:王进,系该分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001)。
法定代表人:王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建平县金都华府6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家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臧宇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玉,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张欣,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了(2017)辽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6月20日利息9087043.51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约定利率年利率7.65%上浮30%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对张永玉所有的坐落于沈河区小南街260-10号(1-3-3)及铁西区北二西路26号甲的房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235元、公告费900元,由***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负担。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4执65号,执行标的为8455.01785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永玉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6号甲的72处房产依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申请,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登记而流拍。2020年12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执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永玉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6号甲的72处房产(详见房产清单)以5681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执65号执行裁定:本院(2017)辽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8月3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永玉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南街××号××房产(现档案号:6-2-0037781,面积为42.28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22年1月4日10时起至2022年年1月5日10时止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永玉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南街××号××房产(现档案号:6-2-0037781,面积为42.28平方米)。2022年1月5日,买受人王甦(身份证号码2104041973××××××××)以498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所得款项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因被执行人***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玉、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家繁、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宇飞、张永玉、张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代理人杨帆,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代理人杨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欣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平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玉、张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世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侯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