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异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36年4月18日出生,住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15—**。
委托代理人:秦岩,系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15—**
委托代理人:秦岩,系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仙女河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剑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申请执行人王玉剑的死亡证明、公证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2017)辽0113执22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字7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玉剑于2021年8月18日去世,申请人***、**为王玉剑的法定继承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玉剑已经去世,申请人***、**为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变更为(2017)辽0113执220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7)辽0113执220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丽
审 判 员  谢菲
代理审判员  靳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双
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