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禹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9)晋05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7400元(含执行费17400元)至本院账户,且我院已将其中1500000元退付给申请人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晋05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