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瑞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云南天瑞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与昆明吴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9517号
原告云南天瑞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井星,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吴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99号21幢。
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天瑞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吴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11月25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及检测报告为:1、《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检测及消防验收咨询合同书》;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二份。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系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对被告开发的百大城市理想花园一期、二期项目消防设施(系统)竣工后进行检测、消防验收咨询,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向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因此,本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具体的技术标准、权利归属等内容,但诉讼请求不等同于合同性质,原告提出何种具体诉求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然是基于技术合同而非其他性质的合同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启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