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民初181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57764585W,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工业园区太平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袁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简,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陆良县公租房小区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956571128。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该公司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庭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堂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