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1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权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30000579806854M。
住所地:*******A-5号商铺。
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956571128。
公司地址:*****大道公租房小区6-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7月2日生,云南省***人,初中文化,身份证登记地址:***,现住***,系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日生,云南省***人,初中文化,身份证登记地址:***,现住***,系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公司大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诉人***权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1)云032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权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权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2021)云032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权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权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体所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