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2858号之一
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尼乔炮台岭脚。
法定代表人:许茂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锋、李玉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解决款项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8.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99.24元,由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9.24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3418.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覃淑漫
人民陪审员 梁云梅
人民陪审员 魏建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潘海丽
书 记 员 马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