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5民初32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汉,男,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华,男,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2Q。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25MB2D05827H。
负责人:李树强。
原告***与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5.09元,减半收取56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湛慈
人民陪审员 杨伟仙
人民陪审员 伍锦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黎 英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