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9执保52号
揭阳市大南海永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揭阳市大南海永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粤09民终12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委托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具体如下:
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网络司法协助续行冻结被保全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朝阳支行账户(账号:4400********_1)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受理执行的(2023)粤09执保52号案作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