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安信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安信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2执保13号
原告:烟台安信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舍里瑞卜,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巍,该公司经理。
原告烟台安信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安信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