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38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损失款295995.06元,承担执行费4684.97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永学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