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1302行初16号
原告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守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晶,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序玮,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58号。
负责人刘娟,局长。
原告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票南山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亮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段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