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信艺园林绿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信艺园林绿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国际物流产业园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民初624号
原告:哈尔滨市信艺园林绿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宇弘。
被告:满洲里国际物流产业园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津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信艺园林绿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国际物流产业园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市信艺园林绿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褚伟龙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