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海达弘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由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09民初5344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海达弘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市松北区松浦镇松花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林,该单位职工。
被告由军,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2号4-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鹏,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海达弘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由军、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海达弘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海达弘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海达弘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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