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821号
原告: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2号4-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南苑开发***南大街787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