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盘山县自然资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陈家镇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670472971H。
法定代表人:王英娜,经理。
被执行人:盘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湿地)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盘山县政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122MB18705421。
法定代表人:乔牧,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湿地)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盘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湿地)事务服务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盘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湿地)事务服务中心银行存款7388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志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