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正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22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新县城创业大厦721室。
法定代表人田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陈家镇。
法定代表人安海福,经理。
本院在执行***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921.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偿债务。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