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台安县。
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陈家乡郎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娜,系该公司经理。
因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远小凯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32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台安县恩良医院家属楼三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47297-1,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英娜,居民身份证号码:,。
因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辽宁晟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博
2021年07月09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