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15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怠于行使相关诉讼权利,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