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15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怠于行使相关诉讼权利,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