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
法定代表人侯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工业园区石鼓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26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3631282元,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以所生产的施工电梯(60米高,作价26万元台)和塔式起重机(41米高,作价46万元台)抵债,具体方案如下: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施工电梯一台,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施工电梯一台,2021年2月28日给付施工电梯一台,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给付施工电梯三台,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给付施工电梯三台,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施工电梯一台,2021年8月31前给付施工电梯一台;二、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恢复塔式起重机的生产,则应从恢复之月起,将抵债的施工电梯更换为塔式起重机(41米高,作价46万台)与每月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一台塔式起重机,直至债务清偿止。三、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后五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法院办理终结本次执行手续如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违约,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有权立即向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款项;四、低债物品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另行协商解决;五、被执行人广西万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租赁抵债的施工电梯。因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桂0126执2502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光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