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0691民初1280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街12号创业园C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3月13日,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大庆市民政局1516个公交站牌、11,148***站牌的制作及安装、站牌维修等工程,工程总价款4,237,014元。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后将全部工程交给了***施工,该工程在2020年6月30日全部施工完毕,且两年的质保期已到,现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93,114元未结,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77,189.65元,其中423,701.40元,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财政拨款至该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剩余153,488.25元于2023年8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365.57元、保全费3986元,均由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