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乾瑞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25号之一
申请人:黑龙江乾瑞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开发小区6-13-9号。
负责人:**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12号创业园C座603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人黑龙江乾瑞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黑0604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内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内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七日前申请办理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于期限届满后消灭。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