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25号
申请人:黑龙江乾瑞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开发小区**。
负责人:**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创业园****v>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乾瑞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21年1月18日将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安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内存款50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内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