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海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恢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8403094-8,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机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励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24238-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城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5)城执字第411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27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银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偿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20915.24元及营业税30376元,共计251291.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251291.2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