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3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1-1B5楼。
法定代表人:聂剑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中华保险大厦。
负责人:周游翔,经理。
上诉人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颖
审判员 任文磊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3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1-1B5楼。
法定代表人:聂剑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中华保险大厦。
负责人:周游翔,经理。
上诉人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颖
审判员 任文磊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