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585号
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郭家坝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瑞,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1-1B5楼。
法定代表人:聂剑平,职务不详。
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59元,减半收取3029.5元,由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