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7348号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19楼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古城AB地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