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融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融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融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84959111。
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钟岭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12440795L。
申请执行人江西融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3.22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3.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2.5元,执行费772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东
审判员  廖多福
审判员  傅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