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03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65元的冻结措施或对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