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0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赣0803执36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102365元(工程款100950元,执行费141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