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7111U。
法定代表人:万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达龙,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70867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48569U。
法定代表人:刘梅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763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方,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41632。
上诉人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按期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无权获取全部工程款;2.被上诉人请求支付由上诉人完成的施工量所计量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为了保证工程按期通过验收,主动采取应急补救措施使工程达到初步验收标准所支付的费用96946元;3.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对业主方相关人员的培训,应扣除部分工程款;4.被上诉人没有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设备调试运行、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于其没有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其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只有在承担了返工返修费用后,才能进行工程款结算。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已经完成案涉消防工程的施工,虽被上诉人在完成消防工程后未进行调试,但案涉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完成全部的施工任务,是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后完成的初步验收,该主张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一审法院为了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向业主单位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查明,案涉工程已经由业主单位于2016年1月10日组织上诉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进行了竣工验收;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所谓采取的补救措施即2018年3月1日与江西省瑞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一附院消防整改合同》,而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陈述“上诉人只能另行聘请施工方进行施工,在2016年4月25日通过初步验收”。从时间上看,上诉人以2018年3月的整改合同来证明其为了2016年进行初步验收采取的补救措施,不符合逻辑,同时,根据江西省瑞新空调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看,该工程并不是一家具备消防工程施工的企业,而是中央空调设计、施工的企业,显然该公司并不具备进行消防整改的施工技术;3.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没有完成合同主要义务,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已交付业主单位实际使用,系业主单位没有去质监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及消防部门完成消防验收手续,上诉人在未经消防部门完成验收手续后就交付使用,又以质量为由提出抗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965.35元;2.请求判决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895.24元(以237965.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5日止,实际金额应计算至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请求判决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南大一附院食堂、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分包给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消防设施检测、包验收、包做资料等全部消防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及付款方式:该消防工程按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定及调整本分包工程的造价,本分包工程价款的直接费下浮5%以后的价款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度款及结算价格均按此约定执行且规费及税金由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南大一附院食堂、地下车库消防工程进行了施工(未完成消防工程调试)。2016年1月10日,建设单位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设计、监理、地勘及各参建单位对食堂及车库项目的建筑屋面、建筑节能、装修、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单位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建各单位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未完成备案手续及未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单。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际使用了该建设工程。2017年12月21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结算确定南大一附院食堂及地下车库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7361005.98元。其中: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南大一附院食堂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造价为566819.70元(已下浮、扣除规费),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86.80元,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欠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232.9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有效,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上完成了南大一附院食堂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的施工(但未完成消防工程调试),虽然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消防工程调试,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本应扣减相应工程款,但因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消防工程调试的情况下,已将南大一附院食堂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交付给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通过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的竣工验收,且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际已使用了该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通过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的竣工验收事实,视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合格,故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现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消防工程请求驳回其诉请的抗辩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232.90元;二、驳回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910元,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55元,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55元。
上诉人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瑞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一附院消防工程整改合同》以及改造预算、发票,证明案涉消防工程因需整改,上诉人已经向江西省瑞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73304元,该款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证据二,《南大一附医院车库及食堂消防工程收尾工作服务协议》、《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食堂及车库消防工程收尾费用清单说明》,证明案涉消防工程因被上诉人不履行修复义务,又不提供安装施工图纸,收尾工程请被上诉人实际施工技术负责人王平汉进行收尾,支付工价18000元,购置材料费5642元。
被上诉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三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在一审时上诉人已经提交,一审法院并未采信该组证据,且案涉消防工程根本不存在整改的事实,该份整改合同以及改造预算、发票等根本不是因为消防整改而产生的费用;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有异议,该服务协议的签订本身就存在问题,且费用清单说明不是真实的,案涉工程业主于2016年1月10日组织五方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于2016年交付给业主实际使用,已经说明案涉消防工程符合要求,并不存在消防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二均无法证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事项,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有效,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上完成了南大一附院食堂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的施工,但未完成消防工程调试。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已交付给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通过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的竣工验收,且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际使用了该建设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确认南大一附院食堂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造价为566819.70元(已下浮、扣除规费),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86.8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2232.9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涉工程修复、调试费用9.6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上述案涉工程修复、调试费用未经双方签字认可,且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8年9月28日回复,案涉食堂及车库项目的消防工程已于2016年1月1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参建各单位在竣工验收单已签字确认,故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完成未完成消防工程,承担工程修复、调试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西菲
审判员  罗云奇
审判员  周中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情
书记员应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