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1382号
原告: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3栋9室。
法定代表人:罗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4856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南昌一泵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