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100576148569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群,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飞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9732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飞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中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