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423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8号之一四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57360E。
法定代表人:柯皓。
原告***与被告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伊倩
代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