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45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8号之一四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57360E。
法定代表人:柯皓。
原告***与被告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伊倩
代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