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执1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之**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57360E。
法定代表人:柯皓。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浩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30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人民币166150元及相应利息、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304执1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钱款共计859.63元,转本案执行费,另已依法向保险公司送达扣划保单的相关材料。
4、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至今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5、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姚泽强
执行员 何国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