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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甲公司与厦门某乙公司、严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06民初15858号 原告:厦门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某甲公司与被告***、厦门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厦门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厦门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