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咸宁中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谈花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十四组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升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等记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金怀
审判员  陈仲军
审判员  方建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彪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