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494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办事处新都昌B幢1607号。 经营者:**。 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9号楼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宝格利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