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703民初88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段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代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9号楼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谈花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703民初88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起诉。应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12月6日,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志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四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