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沙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加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出入境等信息,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搭建的厂房500平方米和临时铁皮房3米×40米以39958元成交,申请人***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预对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龙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龙去世,而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8)辽0115执恢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王殿胜
执行员  程廷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叔柯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