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东丰镇。
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67060-8,住所地沈阳机家泵阀工业园泵阀四街一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辽宁鑫海环保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18119-X,住所地西丰县。法定代表人杨敏,辽宁鑫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35841681801,住所地西丰县。法定代表人李世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鑫海环保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辽宁鑫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0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421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吉0421执恢2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鑫海环保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辽宁鑫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 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