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台安县。
被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沈阳市铁**。
被告***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段晓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