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台安县。

被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沈阳市铁**。

被告***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段晓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 爽